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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明動態

          民間借貸遇到“疫情”怎么辦

          發布日期:2022-05-30 瀏覽次數:
          自2020年初以來,“新冠疫情”一直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為阻斷“疫情”的傳播鏈條,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分別采取了“出行限制”“封閉隔離”等不同的管控措施。
           
          那么在疫情背景下,因“管控措施”或“被隔離”而耽誤了訴訟期間,有辦法補救嗎?“疫情”的天災來了,“欠債還錢”還是“天經地義”的嗎?
           
           
           
          關注訴訟中的常見“期間”,切莫耽誤行使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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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出借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應及時行使訴訟權利,可以靈活采用現場立案、網上立案、郵寄立案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百八十八條第*款:【普通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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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借貸的上訴期間:對判決的上訴期為15日,對裁定的上訴期為10日,涉外案件對判決、裁定上訴期均為30日,并可申請延長。須注意:起算日期為文書送達之日,而非文書落款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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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借貸的答辯期間: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若對管轄權有異議,應在答辯期間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百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百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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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借貸的舉證期限:除了法定的舉證期限,如果法院明確指定了舉證期限,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證據,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交證據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等內容。”
           
          如果因為疫情防控“被隔離”,無法及時行使訴訟權利,耽誤了上述期間,有沒有救濟途徑?
           
          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請求權,權利人可主張訴訟時效中止,因疫情防控措施(包括被依法隔離)耽誤法律規定或者法院指定的訴訟期限,當事人可以申請順延期限。
           
          **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六、依法中止訴訟時效。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請求權,權利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百九十四條第*款第*項規定主張訴訟時效中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七、依法順延訴訟期間。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誤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訴訟期限,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申請順延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疫情形勢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情況綜合考慮是否準許,依法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當事人系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無癥狀感染者以及相關密切接觸者,在被依法隔離期間訴訟期限屆滿,根據該條規定申請順延期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疫情”背景下,借款人能否引用“不可抗力”?
           
           
          疫情來了,民間借貸的借款人能否因“不可抗力”而免除還款責任?

          不可以!借款發生后,借款人應當履行的是還款義務,該義務系金錢債務,不存在客觀上的履行不能,借款人可以靈活采取不同的支付方式履行還款義務。故借款人將“疫情”視為“不可抗力”而主張免除還款責任的,在理論和實踐中均無法得到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百八十條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 【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民間借貸的借款人因“疫情”而導致收入減少,出現遲延履行債務的行為,能否因“不可抗力”而免除違約責任(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等)?
           
          不可以!借款人若發生逾期還款,其違約責任仍然是繼續還款,亦為金錢債務。“疫情”本身并不構成履約障礙,借款人仍然應對自己遲延履行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在實踐中,有出借人考慮到疫情對借款人的收入影響,可能同意借款人延期償還或者給予減免利息或違約金,我們鼓勵雙方達成和解,對合同內容進行適當的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協議變更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疫情期間,出借人能否以借款人未及時還本付息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提前償還本息?
           
          不一定!疫情期間,出借人因借款人未能按期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要求解除合同并提前償還本息,若借款人抗辯受疫情影響而導致經營收入明顯減少,并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法院會綜合考慮資金用途、行業、疫情防控對借款人的具體影響等因素,依法處理:借款人抗辯事由成立,出借人要求解除合同并提前償還本息的,不予支持。借款人抗辯事由不成立,應根據借款人是否構成根本違約、合同目的能否實現等情形予以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ㄒ唬┮虿豢煽沽χ率共荒軐崿F合同目的;
           
           ?。ǘ┰诼男衅谙迣脻M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ㄈ┊斒氯艘环竭t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ㄋ模┊斒氯艘环竭t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ㄎ澹┓梢幎ǖ钠渌樾?。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綜上所述,疫情背景下,民間借貸訴訟也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大家一定要關注相關法律法規,及時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共同維護“誠實信用”的法治環境!
          來源:京法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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