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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件

          統一裁判標準多緊迫:一中院二中院對同案都裁判不一

          發布日期:2022-02-17 瀏覽次數:
          一中院:根據《最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訴人關于被上訴人多次多地知假買假,其行為具有營利性,不屬于消費者的上訴理由,與上述規定相悖,本院不予采信。
           
          二中院:不可否認,法律賦予消費者主張懲罰性賠償的權利是為了發揮消費者對市場的監督作用,加大不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從而凈化食品生產經營市場環境。然《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非成為個人牟利的手段。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商品,其權益受法律保護。
           
          何輝就本案所涉的“余市”威士忌已在本市提起多起訴訟,即何輝在購買“余市”威士忌前對產品的性質已明確知悉,結合何輝花費高昂價格在酒吧買酒后直接提起本案訴訟,以及何輝長期以購買的進口酒類產品無中文標簽或標簽瑕疵為由向法院起訴主張懲罰性賠償,可以認定何輝買假之意在于牟利,并不屬于典型意義上的消費者。且司法裁判不僅發揮定紛止爭、化解矛盾的司法功能,還承擔著引領社會良好風尚的社會功能。何輝的行為有違誠信原則,也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故一審法院未支持何輝主張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上海市第*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滬01民終1490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南郊賓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展園路**。

          法定代表人:林國弟,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兆龑,上海萬力勻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可彬,上海萬力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鄧乾軍,男,1989年4月13日生,漢族,住湖南省邵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萬江紅,上海漢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星宇,上海漢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上海南郊賓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郊賓館)因與被上訴人鄧乾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21)滬0120民初139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南郊賓館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第四項;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鄧乾軍按比例承擔。事實與理由:鄧乾軍多次多地知假買假,其行為具有營利性,屬于變相經營行為,不應認定鄧乾軍屬于消費者。鄧乾軍要求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不應獲得支持。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南郊賓館的上訴請求。

           

          鄧乾軍書面答辯稱,本案原、被告適格。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經營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存在問題而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南郊賓館未對其銷售的食品進行檢查驗收,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侵犯鄧乾軍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鄧乾軍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解除鄧乾軍與南郊賓館之間的買賣合同;2.判令南郊賓館退還鄧乾軍貨款6,224元;3.判令南郊賓館賠償鄧乾軍十倍購貨款62,240元(以上合計68,464元);4.訴訟費由南郊賓館承擔。

           

          一審法院審理后,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判決:一、確認鄧乾軍與南郊賓館關于八個“福鼎白茶緊壓壽眉”茶餅的買賣合同于2021年7月7日解除;二、南郊賓館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鄧乾軍購物款6,224元;三、鄧乾軍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南郊賓館產品“福鼎白茶緊壓壽眉”茶餅八個,如鄧乾軍無法退還,則按照每件單價778元在上述第二項應退款項中予以扣減;四、南郊賓館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鄧乾軍62,240元。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756元,由南郊賓館負擔。

           

          經本院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本案中,上訴人南郊賓館認為被上訴人鄧乾軍不屬于消費者,其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不應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首先,根據原審查明事實,上訴人銷售的涉案茶餅標簽上既無生產者名稱、地、地址及聯系方式無生產許可證編號,且包裝上標注的執行標準發布時間與其標注的生產日期存在明顯矛盾,故原審認定涉案茶餅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正確。上訴人作為涉案茶餅的銷售者,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被上訴人要求其按照購物款十倍予以賠償,具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其次,根據《最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訴人關于被上訴人多次多地知假買假,其行為具有營利性,不屬于消費者的上訴理由,與上述規定相悖,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百七十六條、第*百七十七條第*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56元,由上訴人上海南郊賓館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員  王 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張奇男

          書 記 員  沙君慧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滬02民終1168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何輝,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廣東省河源市龍川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隆雄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區。
          法定代表人:王音俊,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邵康,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何輝因與被上訴人上海隆雄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雄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21)滬0107民初17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何輝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依法改判隆雄公司賠償何輝人民幣(以下幣種同)30,600元。事實和理由:何輝在隆雄公司購買進口酒后并未從事經營活動或職業活動,即何輝屬于普通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且根據相關規定,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要求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賠償的,不論其購買時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人民法院都應予支持?,F何輝已舉證證明“余市”威士忌來源于禁止進口食品的地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隆雄公司除賠償何輝損失外,還應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綜上,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何輝的上訴請求。
           
          隆雄公司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何輝系職業打假人,其通過同樣方式購買商品進行牟利,不屬于普通消費者。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何輝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隆雄公司向何輝退還貨款4,260元;2.隆雄公司按貨款十倍向何輝賠償42,6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0年11月22日,何輝在隆雄公司經營場所內購買“余市”威士忌2瓶,其中1瓶已開封,2瓶合計價款3,060元;“三國”威士忌1瓶,價款1,200元,總價合計4,260元。隆雄公司先后向何輝開具了相應金額的預結單及發票。根據何輝提供的酒品實物顯示,“余市”威士忌未粘貼中文標簽,其日文標簽顯示“販賣者”“制造場”的地址分別為日本東京都及千葉縣。“三國”威士忌粘貼有中文標簽,顯示原產國為日本,灌裝日期為2020年2月10日,其日文標簽顯示的地址為山梨縣。
           
          根據何輝、隆雄公司陳述及舉證,自2016年起,何輝曾在廣東省、重慶市等地法院起訴多起買賣合同案件,涉及奶粉、葡萄酒、紅棗、咖啡等商品,以不符合食品安全為由要求退款及賠償。自2020年至今,何輝在本市法院多次提起涉食品買賣合同糾紛訴訟,其中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受理何輝起訴上海市靜安區閃閃飲品店一案,何輝在該案中以與本案相同的理由要求對方退還“余市”威士忌酒價款并予以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何輝向隆雄公司購買涉案威士忌,并已提供相應票據、酒品實物為證,予以認定。隆雄公司辯稱酒品存在被調換的可能,但對此缺乏證據予以佐證,不予采信。根據國家質檢總局2011年第44號公告,禁止從日本東京都、千葉縣等地進口食品。隆雄公司認可涉案“余市”威士忌標簽上的地址為日本東京都及千葉縣,但僅以網站截圖為由辯稱實際產地為北海道,依據不足,不予采信,隆雄公司亦無法提供“余市”威士忌的相關進口檢驗檢疫手續證明。日本東京都及千葉縣均系禁止進口食品的地區,何輝以此主張“余市”威士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予以采納。何輝要求退還酒品價款,予以支持。關于“三國”威士忌,其標簽載明的地址為山梨縣。根據國家質檢總局2011年6月13日下發的《關于調整日本輸華食品農產品檢驗檢疫措施的通知》,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允許日本山梨縣、山形縣2011年5月22日后生產的符合我國要求的食品進口。因此,何輝主張“三國”威士忌不符合食品安全,缺乏依據。何輝以此提出的相應退賠請求,不予支持。
          何輝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張隆雄公司承擔十倍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定,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消費者是指為個人或者家庭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主體。消費者、經營者的行為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法院注意到,何輝曾長期多次以食品安全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退款及賠償。在購買本案所涉酒品之前,何輝已以其在其他商戶購買的“余市”威士忌不符合食品安全為由向法院起訴,其在購買本案所涉酒品前顯然已知曉該酒品的情況。因此,法院有理由認為,何輝并非為個人或者家庭生活需要購買涉案酒品,其購買酒品以期獲得十倍賠償的利益,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對何輝主張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何輝主張隆雄公司返還“余市”威士忌價款3,060元,予以支持。何輝應同時向隆雄公司返還相應酒品,因隆雄公司在審理中表示其中1瓶“余市”威士忌已開瓶,不要求返還,故何輝應向隆雄公司返還“余市”威士忌1瓶。何輝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決:一、上海隆雄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何輝返還“余市”威士忌價款3,060元,何輝應同時向上海隆雄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返還“余市”威士忌一瓶;二、駁回何輝的其余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供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一審判決查明的法律事實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隆雄公司是否應當支付何輝懲罰性賠償金。何輝認為隆雄公司銷售的“余市”威士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根據相關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故隆雄公司應按貨款十倍向何輝賠償。不可否認,法律賦予消費者主張懲罰性賠償的權利是為了發揮消費者對市場的監督作用,加大不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從而凈化食品生產經營市場環境。

          衡明簡介

          山東衡明律師事務所作為濰坊律師事務所是首屆山東省優秀律師事務所、濰坊市優秀律師事務所、濰坊市先進單位。 本所主要律師有:楊春恒、王云進、辛剛、石洪亮、張錫誼、李慶國、趙榮烈、王洪成、趙海江、劉學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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