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魯07民初298號
原告:張年松,男,1968年8月21日生,漢族,住江蘇省漣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志平,山東衡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濰坊環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濰坊市寒亭區職業中專以北、霞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劉全福,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常雅麗,山東濰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明民,男,該公司職工。
被告:陽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阜寧縣經濟開發區城河東路**。
法定代表人:王禮清,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天,江蘇省阜寧縣新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張年松與被告濰坊環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宇公司)、陽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升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年松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志平,被告環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常雅麗、張明民,陽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年松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63.4821萬元;二、判令原告對涉案工程在工程欠付款范圍內享有工程優先受償權;三、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利息損失、現場管理人員工資等100萬元;四、訴訟費、保全費、鑒定費等由被告負擔。后原告將上述訴訟請求第*項、第三項變更為“請求貴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449463.59元及利息,利息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事實與理由:2011年11月18日,原告以陽升公司名義與環宇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協議,約定由原告承攬環宇公司開發的位于寒亭區霞飛路以西泰祥街以南的環宇五金機電大市場9號和20號商務樓全部工程。2012年11月8日,原告以陽升公司名義與環宇公司簽訂了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上述合同全面履行了工程施工。2014年12月份,該工程經驗收合格,環宇公司僅向作為實際施工人的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款1563.4821萬元未支付。環宇公司未依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違約金、利息、現場管理人員工資等損失。
環宇公司答辯稱,原告主體地位不適格。原告是陽升公司的項目經理,我方是與陽升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原告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我方已按照合同約定超付了工程款,所以不存在違約的問題,是原告作為經理的陽升公司在施工期間嚴重違約,造成工程超期嚴重,給我方造成巨大損失,造成住戶超期索賠。并且合同對超期交付工程有明確約定,對此原告及陽升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上述費用應從工程款中扣除。涉案工程保修期未滿,5%的保修金不能支付。
陽升公司答辯稱,我公司沒有授權原告與環宇公司簽訂涉案合同,我公司在濰坊沒有建設工程,在濰坊地區的工程在其他案件中發現,是張幫舉偽造我公司的印章,成立陽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濰坊分公司(以下簡稱陽升濰坊分公司),然后以該公司名義對外承攬工程,法院已判處張幫舉偽造公司印章罪,我公司對張幫舉違法行為導致的法律后果,不應承擔責任。原告是否為本案的實際施工人,我公司并不知情。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各方當事人對以下事實存在爭議:一、關于原告主體資格問題。陽升公司稱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條款等所加蓋的“陽升公司”公章,均為案外人張幫舉偽造,其并未參與涉案工程,并提供了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2013)阜刑初字第0247號刑事判決書予以證明,其中載明:2011年四五月份,張幫舉欲在山東濰坊承接工程,與陽升公司商談在山東成立分公司一事未果,便通過小廣告上提供的信息,以人民幣80元的價格,指使他人私自刻制1枚印文為“陽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印章。2011年五六月份,張幫舉使用偽造的上述印章在山東省濰坊市分公司。張年松則提供2011年12月6日其與陽升濰坊分公司(加蓋張幫舉印章)簽訂的建設工程補充協議一份,證明其系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其中載明:張年松作為實際施工人享有涉案工程的全部權利,并承擔全部義務,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工程款由環宇公司直接支付給張年松或張年松指定人員,陽升濰坊分公司僅收取管理費。環宇公司質證稱張年松僅是陽升公司的施工負責人,應由陽升公司主張涉案工程款。
二、關于合同簽訂、履行及已付工程款的問題。關于所簽訂合同條款的問題。環宇公司、張年松均對2011年11月18日的補充條款、2012年8月20日的補充條款(附頁)、2012年11月7日的中標通知書、2012年11月8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張年松主張應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2003年《山東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等進行工程造價鑒定;環宇公司則主張應按照補充條款及附頁中約定的96定額三類丙級進行工程造價鑒定。環宇公司另提供2013年5月10日其與張年松簽訂的環宇五金機電大市場一期9號、20號樓合同補充條款(附件2)、2014年11月7日江守權向環宇公司出具的保證書及安全措施費收款收據、2017年9月18日張年松與環宇公司簽訂的協議書等證據,以證明雙方就涉案工程主體框架完成后后續分部分項工序、配合向相關部門申請退還安全措施費、工程款讓利等方面做出了約定。張年松質證稱2011年11月18日的補充條款中,陽升公司的公章是偽造的,該補充協議中有關工程造價計取等額的約定對我方沒有約束力,而在2013年5月10日的補充條款(附件2)中,再次強調適用2011年11月18日的補充條款及2012年8月20日的補充條款(附件),應推定補充條款(附件2)中的相關約定對我方沒有約束力;針對2014年11月7日的保證書,江守權僅是我方的工程技術人員,沒有權利對工程款項做出處分,該保證書對我方沒有約束力,且安全措施費按照法律規定應歸屬我方,保證書中的約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應屬于無效;針對2017年9月18日張年松與環宇公司簽訂的協議書中約定的讓利70萬元的約定,因當時環宇公司承諾只要我方同意該讓利,則可以立即支付一筆工程款,對方的行為構成趁人之危。
關于合同履行的問題。張年松提供其與墻地面磚班組、植筋班組等簽訂的勞務分包協議,其因租賃施工物資、塔吊等簽訂的租賃、安拆協議,其向具體施工人員發放工資的記錄,以及涉案項目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的等證據,以證明其系涉案項目的實際施工人及涉案項目已于2014年12月8日竣工驗收等事實。環宇公司質證稱對分包協議、租賃協議、工資發放記錄等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且雙方約定對涉案工程不能分包,張年松私自分包的行為無效;對竣工驗收記錄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因張年松不配合導致涉案工程無法辦理竣工備案手續,導致無法辦理房產證,對購房者的損失,張年松應予賠償。
關于已付工程款的問題。環宇公司提供2012年11月23日至2017年11月21日期間張年松或江守權及馬繼濤所出具的工程款收條、審計費借條共計19份(其中2016年1月28日的為網上銀行電子交易回單,載明金額為20萬元),以證明其向張年松方支付款項3661萬元。張年松對上述工程款收條、審計費借條沒有異議,認可環宇公司主張的已付工程款3661萬元。環宇公司另提交2016年1月28日張年松出具的20萬元借條及網上銀行電子交易回單,以證明該筆借款雙方約定的利息為月息2分,至2019年2月28日利息應為148000元,應由張年松負擔。張年松質證稱該筆借條中載明的20萬元與2016年1月28日的網上銀行電子交易回單中載明的20萬元,系同一筆款項,不應重復主張。環宇公司另提供2014年1月6日的借條一份,并主張環宇公司職工曹淑華曾向張年松出借100萬元,出借行為屬于職務行為,應在本案中予以抵扣。張年松質證稱該100萬元借款已經包括在2014年1月6日其向環宇公司出具的收據中,并提供2017年9月18日的關于張年松借條的情況說明予以反駁,其中載明:“張年松記得以個人名義向甲方寫下一張借款100萬元的借條,該100萬元的收據已經給甲方開具,如果有此借條,特說明該借條作廢”。環宇公司稱所加蓋本公司的公章是偽造,并申請進行鑒定。
環宇公司另主張張年松需承擔招標代理費72616元、暖氣漏水賠償款3500元、下水道溢水賠償款2300元、代開工程款發票費用11.73萬元,以上款項均應在本案中抵扣工程款,并提供招標代理費發票、收到條等證據予以證明。張年松質證稱招標代理費發票是復印件,且載明的金額為36308元,不能證明環宇公司的主張;環宇公司未通知我方維修暖氣漏水、下水道溢水問題,也無法確定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環宇公司在支付工程款時已經扣除了11.73萬元的稅款,在環宇公司提供的付款明細佐證。經核對,環宇公司提供的付款明細中沒有數額為11.73萬元的款項或代開發票費。
三、關于工程造價鑒定的問題。環宇公司對張年松自行委托的造價鑒定不予認可。后經張年松申請,本院委托普信達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涉案項目的工程造價進行鑒定。就鑒定依據問題,張年松主張應按照2012年11月8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載明的2003年版《山東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進行認定。環宇公司則主張應按照2011年11月18日的補充條款、2012年8月20日的補充條款(附件)、2013年5月10日的補充條款(附件2)中載明的“96定額三類丙級”的約定進行認定。關于甲方供材稅費問題,張年松主張按照2013年濰坊市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管理辦公室下發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手冊(七)中第28頁的內容:“甲方供材按建設雙方協議的材料價格計入結算程序,計取有關費用后,施工企業以雙方協議的價格退供料款給建設單位,按照規定計取的采購、保管、規費、稅金不計退”,故甲供材稅費應由環宇公司負擔。環宇公司則主張應該按照雙方的約定,由張年松負擔。
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意見,本院對雙方爭議的證據及事實認定如下:一、關于原告主體資格問題。環宇公司雖主張張年松系陽升公司的施工負責人,應由陽升公司主張涉案工程欠款。但陽升公司對此不予認可,稱其從未參與涉案工程,涉案工程是由案外人張幫舉偽造了陽升公司印章所承攬,并提供相應刑事判決書復印件等予以證明。環宇公司、張年松對該證據雖不予認可,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反駁,故本院對該證據依法予以采信,即應認定涉案合同中所加蓋陽升公司的公章系偽造,陽升公司并未參與涉案工程。張年松在2011年11月18日的補充條款的工程款計費標準條款旁邊簽字確認,用“陽升公司的公章”與環宇公司簽訂2012年8月20日的補充條款(附頁),在2013年5月10日的補充條款(附件2)中簽字,以及后續一系列以自己名義或指定他人簽訂讓利協議、收取工程款的行為,足以證明張年松為上述一系列協議的合同相對方,有權就涉案工程欠款主張權利。
二、關于合同簽訂、履行及工程款的支付、抵扣問題。關于合同簽訂、履行問題。張年松對2013年5月10日補充條款(附件2)中張年松本人的簽字并未提出異議,故本院對上述補充條款(附件2)予以采信。雙方均認可2011年11月18日的補充條款、2012年8月20日的補充條款(附頁)的真實性,對上述證據本院予以采信;2012年11月8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對真實性沒有異議,且該合同中約定了質保金的支付條款,故對相應內容本院予以采信。對張年松提供關于工程履行的其他證據,與合同簽訂、工程款領取的證據相互印證,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本院亦予以采信。張年松認可江守權是其工作人員,且從保證書的內容看江守權是以陽升公司的名義作出保證,結合江守權曾替張年松收取涉案工程款以及環宇公司向濰坊市寒亭區建筑工程管理處繳納90萬元安全措施費的事實,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但雙方關于如不配合辦理安全措施費返還手續則雙倍扣除的約定,超出了本案審理范圍,本院不予認定,即本院認定涉案工程欠款中的90萬元,應在張年松配合環宇公司辦理90萬元安全措施費的返還手續后支付。張年松主張其簽訂2017年9月18日的協議書系因環宇公司趁人之危所致,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其另主張扣除70萬元讓利的前提條件是工程結算審計定案,現該前提條件并不具備,但涉案工程現已經本院委托鑒定并作出鑒定意見,故對張年松的該項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對該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即應認定張年松向環宇公司承諾工程款讓利70萬元。環宇公司雖對張年松提供的完成涉案項目相應施工的證據,不予認可,但未提供證據予以反駁,且環宇公司直接向張年松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應認定張年松實際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
關于已付工程款、抵扣工程款的問題。張年松認可環宇公司已付工程款3100萬元,本院予以確認。環宇公司提供2016年1月28日張年松出具的借條及相應網上銀行電子交易回單,主張張年松應支付借款利息148000元,該借款利息與本案爭議的工程欠款并非基于同一法律關系,且張年松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處理,故對上述借款利息本院不予處理,環宇公司可另行解決,本案中僅就2016年1月28日的網上銀行電子交易回單中載明的20萬元與涉案工程欠款進行抵扣。環宇公司另提供2014年1月6日張年松向案外人曹淑華出具的100萬元借條,張年松稱該筆款項已經包含在2014年1月6日其向環宇公司出具的收據中,并出具相應情況說明予以反駁,因該借條的出借人系曹淑華,且借款關系與本案爭議的工程欠款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張年松對該筆借款亦不予認可,故不宜在本案中將該筆借款直接抵扣工程欠款,當事人可另行主張權利,對環宇公司的相應鑒定申請,本院不予準許。環宇公司提供了一份36308元的招標費發票,張年松雖不予認可,但從雙方提供的中標通知書等證據看,涉案工程已經履行了招投標手續,且在2011年11月18日的補充協議的第13條中約定了招標代理費由承包人支付,現張年松未能提供其已經支付上述招標代理費的證據,故對環宇公司所提供的上述發票,本院予以采信。至于暖氣漏水賠償款3500元、下水道溢水賠償款2300元,收到條中載明了收款時間、原因及收款人姓名,張年松未能提供證據予以反駁,故其作為施工人應對上述影響正常居住的原因進行負責賠償,對上述收到條,本院予以采信。環宇公司主張其為張年松代開工程款發票花費11.73萬元,并提供了相應代開的發票予以證明,張年松僅辯稱該筆費用已在支付工程款時扣除,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張年松的該項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應認定環宇公司為張年松支出代開發票費用11.73萬元。
三、關于工程造價問題。補充條款、補充條款(附頁)均簽訂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前,應認定張年松與環宇公司在招標程序之前已就工程價款等問題進行了協商,違反了招投標方面的相關規定,上述協議均應認定為無效。依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應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或者最后簽訂的合同結算工程價款。本案中,涉案工程的實際開工日期為2012年4月23日,即開工時尚未簽訂2012年11月8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且雙方當事人在2013年5月10日的補充條款(附件2)中再次明確了該協議與補充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只有在發生沖突的情況下,才執行2013年5月10日的補充條款(附件2),故應認定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并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是補充條款、補充條款(附頁)、補充條款(附件2),即應按照上述補充條款等進行工程造價鑒定。
2019年2月28日鑒定機構作出鑒定意見:張年松施工的環宇五金機電大市場9號樓、20號商務樓工程造價為66753065.90元,其中未扣除甲供材20694624.6元。
雙方當事人均對上述鑒定意見提出異議,2019年5月16日鑒定機構對雙方的異議作出書面答復。一、申請人張年松《環宇五金機電大市場9號樓、20號樓工程<鑒定意見書>原告張年松的質證意見和請求》:1、關于“一、鑒定依據和取費問題:1、從數份無效合同和工程實際施工和付款情況看,每一份合同均未實際履行,無法確定哪一份合同是雙方本意,應依據合同法第62條之規定,以市場價格作為鑒定依據。”答復如下:我們是根據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鑒定委托函的要求(注:若相關補充條款與建設施工合同的約定不一致,以相關補充條款為準)進行鑒定的。2、關于“一、鑒定依據和取費問題:2、涉案工程屬于一類工程,鑒定采取三類工程計取費率,系工程類別劃分界定錯誤。取費問題應以工程的性質、規模等因素確定,而不是以當事人的無效約定確定。”答復如下:我們是根據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鑒定委托函的要求(注:若相關補充條款與建設施工合同的約定不一致,以相關補充條款為準)進行計算,根據雙方2011年11月18日《環宇五金機電大市場一期9#、20#樓合同補充條款》18條“本工程的計費標準:96定額,三類,丙級;”進行鑒定的。3、關于“二、對漏計少計錯計的費用予以調整重新計?。?、山東省96綜合定額砌筑、抹灰子目為凈沙,不包括砂子過篩內容,墻體砌筑、抹灰用沙需要過篩,材料認價是毛沙價格,應根據定額站公布的各縣區出砂率調整用量并増價砂子過篩費用。此項費用沒有計取,建議咨詢濰坊市定額站并根據其解釋意見決定是否計取。”答復如下:經咨詢濰坊市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管理辦公室得到解釋:砌筑、抹灰子目定額含量中的中砂是凈砂,可以根據定額站公布的各縣區出砂率調整用量,砌筑、抹灰子目砂子過篩費用可以借用2003年《山東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計算。9#樓鑒定造價增加28801.13元,20#樓鑒定造價增加25295.90元,增加合計54097.03元。4、關于“二.2、灰土墊層石灰按實找差,市場價為甲乙雙方認價295元/噸,墊層石灰全部由乙方購買。甲供材石灰153.61噸、石灰膏98立方,應用于砌墻、墻梁板柱飾面基底找補處理用。石灰甲供材數量遠遠低于工程所需數量,故灰土墊層不能使用甲供材價格。”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灰土墊層中石灰價格按施工時期濰坊市信息價310元/噸計算,9#樓鑒定造價增加4362.41元,20#樓鑒定造價增加7492.81元,增加合計11855.22元。5、關于“二.3、20號樓編號24簽證費用30000元未計入鑒定造價。”答復如下:該費用已計入鑒定造價(詳見普信達成鑒字[2019]第04號《鑒定意見書》環宇機電大市場20#商務樓土建工程“建筑工程取費表”序號九)。6、關于“二.4、施工用電發生的線損,雙方約定由施工單位承擔,正確的讀解是:讓施工單位承擔可以將這部分線損費用計入建設工程成本,如甲方承擔則無法計入建設工程成本。這部分費用是為工程建設發生的,建設工程最終受益人不是施工單位而是建設單位(即甲方),即線損費用應全部計入涉案工程鑒定造價,不是從工程造價中直接扣減。”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普信達成鑒字[2019]第04號《鑒定意見書》不應扣減此費用,20#樓造價增加19661.20元。7、關于“二.5、本工程使用商品砼,地,地泵由施工單位配備并泵送商砼6定額3-180子目不含潤滑泵送管道的水泥用量。根據2001.3定額解答:采用泵送砼施工時,水泥增量按照定額單位每立方増加31.6kg進行結算,其費用列入稅前(參考:泵送子目3-66泵送商砼定額含有潤滑泵送管道的水泥用量316kg/10立方)。此項費用沒有計取,建議咨詢濰坊市定額站并根據其解釋意見決定是否計取。”答復如下:經咨詢濰坊市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管理辦公室得到解釋:3-180定額子目不含潤滑泵送管道的水泥,可以參考定額子目3-66中水泥用量316kg/10立方。9#樓鑒定造價增加106044.13元,20#樓鑒定造價增加95032.92元,增加合計201077.05元。8、關于“二.6、安裝問題9號樓:1、序號391,392,397,399,405,495內容:除排污泵控制箱接火排污泵為防水電纜,其他為BV-6及BV-10銅單股線,應調整主材及定額費用;”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鑒定意見書》中載明的主材及定額正確,序號391,392,397,399,405,495定額項目為按圖紙計算的電纜WDZN-YJ(F)E-1KV-5*6加大型號、WDZN-YJ(F)E-1KV-3*10加大型號、WDZN-YJ(F)E-1KV-5*4加大型號、WDZN-YJ(F)E-1KV-4*10加大型號。9、關于“二.6.2序號395、403內容:排污泵控制箱接火排污泵為防水電纜,工程量應計算至集水坑底并預留余量2~3米,工程量6*2*15=180m;”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鑒定意見書》中載明的工程量正確?!惰b定意見書》中排污泵自帶防水電纜已經計入接線及穿管等費用。10、關于“二.6.3序號300、310、377、378、469、497、498、595、621(電線管),418、454、537、538、542、548、560(吸頂燈座頭燈)內容:所有混凝土構件(梁板、砼墻柱等)預埋管為JDG線管、鍍鋅接線盒(單價1.2元),JDG線管96定額、94定額沒有合適或補充子目,建議借用03補充定額子目(依據手冊七P56非現行計價依據解釋)”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報告書中載明的定額正確,96安裝定額與94全統定額配套使用。“依據手冊七P56非現行計價依據解釋”為建筑專業解釋,不屬于安裝專業解釋。11、關于“二.6.4序號396、405、489內容:16mm2以下全部為銅電纜或銅單股,應調整定額費用”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序號396、405、489項定額已修正,造價增加361.81元。12、關于“二.6.5序號383、390、393、397、398、400、401、402、404內容:本工程所有電纜全部沿橋架敷設或穿管,沒有直埋部位,應調整定額費用”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序號383、390、393、397、398、400、401、402、404項定額已修正,造價增加3039.20元。13、關于“二.6.6地漏及衛生器具借用了94全統子目,定額已扣除所含金屬管道,那么PVC管道應按照實際計量計取,通常按照立管0.8~1米計算工程量,PVC110工程量應增補377米,PVC50工程量(地(地漏臉盆及其他)應増補377+3=1131米”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報告書中載明的工程量正確,PVC管道已按實際計取。14、關于“二.6.7序號289內容:全統8-134不適合室外外墻空調冷凝水管安裝工作內容,96定額沒有合適或補充子目,建議借用03定額子目計費(依據手冊七P56非現行計價依據解釋)”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報告書中載明的定額正確,96安裝定額與94全統定額配套使用。“依據手冊七P56非現行計價依據解釋”為建筑專業解釋,不屬于安裝專業解釋。15、關于“二.6.8序號341、350內容:AA4、AA5為落地式配電柜,應根據回路配置數調整定額費用”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AA4、AA5為落地配電柜,定額已修正,造價增加6050.74元。16、關于“二.6.9序號343~349、351~353內容:為地下室配電箱,全部在混凝土墻柱安裝,應根據回路配置數執行柱上安裝定額子目”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圖紙中有4個配電箱為柱上安裝,定額已修正,造價增加332.20元。17、關于“二.6.10序號43、58、91、133、156、166、191、218、231、251、260、264、271內容:水暖安裝執行全統子目應計取調試費;高層增加費按照正負零至檐口高度除(每層高度)3.3米折算層數,9號樓應按照71.2/3.3=21層計取高層增加費,計費參考:王美林1996,10《安裝工程定額編制與應用》P213”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高層增加費及調試費應計取,此部分造價增加8325.48元(5518162.09元-5509836.61元=8325.48元)。18、關于“二.7安裝20號樓:7.1序號23內容;排污落水立管PVC110為螺旋消音管,單價17.78元/米,應予調整主材單價;”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報告書中載明的單價正確。此處為地下室排水塑料管,不是落水立管螺旋消音管。19、關于“二.7.2序號400、402內容:除排污泵控制箱接火排污泵為防水電纜,其他為BV-6及BV-10銅單股線,應調整主材及定額費用;”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鑒定意見書》中載明的主材及定額正確,序號400、402定額項目為按圖紙計算的電纜WDZN-YJ(F)E-1KV-5*6加大型號、WDZN-YJ(F)E-1KV-3*6加大型號。20、關于“二.7.3未計:排污泵控制箱接火排污泵為防水電纜,工程量應計算至集水坑底并預留余量2~3米,工程量6*2*15=180m,排污泵自帶防水電纜也應計取接線及布管穿管等費用;另計取水位自動控制裝置安裝費用,參96定額1-2-44(浮球式)”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鑒定意見書》中載明的工程量正確?!惰b定意見書》中排污泵自帶防水電纜已經計入接線及穿管等費用,浮球閥也已經計入。21、關于“二.7.4序號185、186、188、460、461、464(吸頂燈座頭燈),107、128、201、208、404~406(JDG電線管)內容:所有混凝土構件(梁板、砼墻柱等)預埋管為JDG線管、鍍鋅接線盒(單價1.2元),JDG線管96定額、94定額沒有合適或補充子目,建議借用03補充定額子目(依據手冊七P56非現行計價依據解釋);”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報告書中載明的定額正確,96安裝定額與94全統定額配套使用。“依據手冊七P56非現行計價依據解釋”為建筑專業解釋,不屬于安裝專業解釋。22、關于“二.7.5序號209內容:PVC20穿線管96定額有對應子目,不借用全統子目,應予調整定額費用;”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序號209為弱電管,我公司《鑒定意見書》中載明的定額套項正確。23、關于“二.7.6序號118、119內容:16mm2以下全部為銅電纜或銅單股,應調整定額費用;”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序號118、119項定額已修正,造價增加333.87元。24、關于“二.7.7地漏及衛生器具借用了94全統子目,定額已扣除所含金屬管道,那么PVC管道應按照實際計量計取,通常按照立管0.8~1米計算工程量,PVC110工程量應増補383米,PVC50工程量(地(地漏臉盆及其他)應增補383*3=1149米;”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報告書中載明的工程量正確,PVC管道已按實際計取。25、關于“二.7.8序號367內容:全統8-134不適合室外外墻空調冷凝水管安裝工作內容,96定額沒有合適或補充定額,建議借用03定額子目計費(依據手冊七P56非現行計價依據解釋);”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報告書中載明的定額正確,96安裝定額與94全統定額配套使用。“手冊七P56非現行計價依據解釋”為建筑專業解釋,不屬于安裝專業解釋。26、關于“二.7.9序號130內容:AA4、AA5為落地式配電柜,根據回路配置數調整定額費用;”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AA4、AA5為落地配電柜,定額已修正,造價增加1097.46元。27、關于“二.7.10序號138、140、142內容:為地下室配電箱,全部在混凝土墻柱安裝,應根據回路配置數執行柱上安裝定額子目;”答復如下:我公司是根據圖紙計算的,圖紙注明此處配電箱為墻上安裝,非柱上安裝,故我公司《鑒定意見書》中套項正確。28、關于“二.7.11序號18、167、223、264、300、340、359、367、370內容:水暖安裝執行全統子目應計取調試費;高層增加費按照正負零至檐口高度除以(每層高度)3.3米折算層數,20號樓應按照54.05/3.3=16層計取高層增加費;計費參考:王美林1996.10《安裝工程定額編制與應用》P213”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高層增加費及調試費應計取,此部分造價增加16528.62元(4547186.66元-4530658.04元=16528.62元)。29、關于“二.7.12序號380、482內容:弱電及防雷接地開Φ20墻槽工程量為4521.3+6565=11077.8米,強電(包括變更部分)開Φ20墻槽工程量為8268.3+2926.8+1874.4+162+5+6+37=13274.5米、強電(包括變更部分)開Φ32墻槽工程量為1498.2+7+32=1530.2米、強電(包括變更部分)開Φ50墻槽工程量為293.7+403.6+18=715.3米。與9號樓開墻槽工程量(弱電9500米、強電21700米)相比差距較大。該項工程量應重新計算并調整。”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報告書中載明的工程量正確。30、關于“三、本涉案工程應根據根據GBT51262-2017《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范》(自2018年3月1日執行)相關規定進行鑒定,請求依法調整本涉案工程定額人工費標準。”答復如下:我們是根據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鑒定委托函的要求(注:若相關補充條款與建設施工合同的約定不一致,以相關補充條款為準)進行計算,根據雙方2011年11月18日《環宇五金機電大市場一期9#、20#樓合同補充條款》18條“土建人工33.00元/日;裝飾人工33.00元/日;安裝人工33.00元/日;”進行鑒定的。
二、被申請人濰坊環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關于環宇五金機電大市場9#、20#商務樓普信達成鑒字[2019]04號鑒定意見書的異議》:1、關于“一、鑒定報告中的鑒定人員張成玉、于翠翠實際并沒有參與鑒定過程,實際鑒定人與鑒定報告不一致。”答復如下:本項目鑒定是由我公司鑒定人員獨立進行的,張成玉為項目負責人,于翠翠為項目復核人,全程參與鑒定過程。2、關于“二、鑒定內容的異議:1、營業稅本鑒定意見書按3.48%取稅,與事實不符。并且應按已開發票減去剩余未開發票按3.37%取稅,應分別計取。”答復如下:雙方補充協議書簽訂日期為2011年11月18日,應按營業稅計算稅金,因雙方當事人未提供已開具的發票證據,我公司暫無法調整,如有異議,請提供充分證據,據實調整。3、關于“二.2、后澆帶定額已包含鋼絲網的計費,本鑒定書不應再重復計入14571.60元。”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普信達成鑒字[2019]第04號《鑒定意見書》應扣除定額內鋼板網造價,9#樓造價減少7102.85元,20#樓造價減少5699.78元,減少合計12802.63元。4、關于“二.3按合同補充條款第18條,本工程的計費標準要求:①按96定額,無定額的子目應按96定額補充定額計取,本鑒定意見書是借用2006定額子目,與約定不符。”答復如下:補充條款約定按“96定額”、“96定額中沒有的子目按定額站編制補充定額執行”;但96定額及補充定額均沒有的子目我們借用2003年《山東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計算。5、關于“二.3.②、超高費按70%計取,本鑒定意見書安裝工程超高費并沒有按上述約定計??;”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安裝工程超高費按70%計取,9#樓造價減少70805.71元(5447356.38元-5518162.09元=-70805.71元),20#樓造價減少41070.57元(4506116.09元-4547186.66元=-41070.57元),減少合計111876.28元。6、關于“二.3.③、竹膠板增補費4元/平米,不再計取抹灰和膩子打底抹平費用。而本鑒定意見書天棚抹灰計了費用,梁柱抹灰也計了費用,9#樓建筑工程預算表中140-142項與136-139及獨立費中模板補差重復;20#樓建筑工程預算表中144-146項與147-149及獨立費中的模板補差重復。(如果計入抹灰費就不應再計取補貼費4元/平米,存在重復計費。)”答復如下:我們是根據2012年8月20日簽訂的《環宇五金機電大市場一期9#、20#樓合同補充條款(附頁)》“第7條:《合同補充條款》第十八條修改為:竹膠板增補費4.00元/每平米粘灰面,頂棚必須達到不抹灰標準,不計取抹灰費用,計取打膩子涂料費用。柱、梁、板、墻如需抹灰部位,不再計取竹膠板增補費,抹灰及打膩子涂料等應計取費用”進行計算的。其中,《鑒定意見書》9#樓建筑工程預算表140-142項、20#樓建筑工程預算表144-146項為建筑做法中的“一遍底層石膏找平”,與獨立費模板補差不重復。經重新核實,應扣除竹膠板補差與砼墻、梁、柱面抹灰重復部分,9#樓鑒定造價減少33246.88元,20#樓鑒定造價減少29465.06元,減少造價合計62711.94元。7、關于“二.4、根據2017年9月18日簽訂《協議書》,工程結算審計定案以后,乙方自愿從應結工程余款中扣除70萬元。作為讓利。”答復如下:我們是根據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濰法技審字第0007號鑒定委托書鑒定目的要求“需對張年松施工的環宇五金機電大市場9號樓、20號商務樓工程造價進行鑒定”。鑒定意見書中未扣除70萬元。匯總以上事項,修正后環宇五金機電大市場9號樓、20號商務樓工程造價為66888434.93元,大寫:陸仟陸佰捌拾捌萬捌仟肆佰叁拾肆元玖角叁分(詳見附件)。
后環宇公司針對鑒定機構的答復又提出異議,2019年9月11日鑒定機構對環宇公司的異議作出書面答復。1、關于“一、鑒定人員的資質問題。鑒定報告中的鑒定人員張成玉、于翠翠實際并沒有參與鑒定過程,實際鑒定人與鑒定報告不一致。”答復如下:本項目鑒定是由我公司鑒定人員獨立進行的,張成玉為項目負責人,于翠翠為項目復核人,全程參與鑒定過程。2、關于“二、鑒定內容的異議:9#商務樓(土建)工程:1、后澆帶鋼絲網片定額中己計取,扣除獨立費中相關項,此項核減15078.7元。”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此問題已在《普信達成鑒字[2019]第04號-1環宇五金機電大市場9號樓、20號商務樓工程鑒定意見書補充說明》(以下簡稱補充說明1)中已做解釋,已扣除定額內鋼板網造價,僅在獨立費中計取。3、關于“二.2、筏板細石保護層應套用土建定額,此項核減17593.44元。”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鑒定意見書中定額套項正確。4、關于“二.3、套筒接頭定額項扣除,按簽證量價計入獨立費中,此項核減49631.21元。”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鑒定意見書中定額套項正確。套筒接頭簽證價格僅為材料費,計入獨立費中,套筒接頭的人工費、機械費等按定額計取。5、關于“二.4、地、地面未貼磚部分,屋面墊層部分石墊層應套土建定額,此項核減115834.36元。”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鑒定意見書中定額套項正確。6、關于“二.5、扣除飾面石膏混合砂漿定額,抹灰內容已包括,此項核減1008085.04元。”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鑒定意見書中定額套項正確。7、關于“二.6、挖土方為甲方施工,因此扣除挖掘機進出場費,此項核減3047.45元。”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鑒定意見書中定額套項正確。此挖掘機為回填土使用,應計取進出場費。8、關于“二.7、主體回彈檢測費無繳費憑證,暫扣除,此項核減27830.47元。”答復如下:我們是根據2016.5.13《簽證單》中“9、回彈費:按照1元/㎡建筑面積或施工單位發票計取。”《鑒定意見書》按1元/㎡建筑面積計算。(詳見附件2)9、關于“二.8、陰陽角對縫已單獨計取,扣除定額中壓頂磚的量,此項核減6372.47元。”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鑒定意見書中定額套項正確。壓頂磚不應扣除。10、關于“二.9、鋼板止水帶已簽價格,計入獨立費,不套定額,此項核減8833.09元。”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鋼板止水帶應計入獨立費,鑒定造價減少10529.57元。11、關于“二.10、地、地下室砼墻面未抹灰除,此項核減15027.8元。”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鑒定意見書中定額工程量正確。地。地下室整面墻為砼墻部位未計算抹灰2、關于“二.11、界面劑處理暫按市場價2元/㎡計入,結算中按4元/㎡請提供相應資料,此項核減105655.09元。”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鑒定意見書中界面劑價格是按雙方共同簽字認可的《鑒定工程工作底稿》載明的價格確定的。(詳見附件3)13、關于“二.12、商砼采用泵送,扣除定額中攪拌機械,此項核減109958.68元。”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采用泵送商砼的應扣除攪拌機械,鑒定造價減少20833.06元。14、關于“二.13、壓頂工程量有誤,其中4.66m³為壓頂,其余套圈梁,此項核減6317.16元。”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鑒定意見書中定額工程量及定額套項正確。15、關于“二.14、扣除電渣壓力焊接頭定額中鋼筋含量,此項核減16746.12元。”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鑒定意見書中套項正確。電渣壓力焊接頭定額中鋼筋含量不應扣除。16、關于“二.15、后澆帶保護墻不應套零星砌體,此項核減269.88元。”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鑒定意見書中套項正確。17、關于“二.16、扣除地下室施工照明費,此內容指在冷庫的暗室內施工所增加的費用。此項核減13115.79元。”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鑒定意見書中套項正確。我們是根據《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手冊(七)》P57“(4)《山東省建筑工程綜合定額》的工程照明增加費。工程施工中沒有正常自然采光,在照明設施的作用下,對暗室內作工程內容進行施工。”(詳見附件4)18、關于“二.17、扣除滿堂腳手架定額,綜合腳手架中已包括,此項核減27320.1元。”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應扣除滿堂腳手架,鑒定造價減少27320.1元。19、關于“二、20#商務樓(土建)工程:18、后澆帶鋼絲網片定額中已計取,扣除獨立費中相關項,此項核減12784.54元。”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此問題已在《普信達成鑒字[2019]第04號-1環宇五金機電大市場9號樓、20號商務樓工程鑒定意見書補充說明》(以下簡稱補充說明1)中已做解釋,已扣除定額內鋼板網造價,僅在獨立費中計取。20、關于“二.19、筏板細石保護層應套用土建定額,此項核減18203.29元。”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鑒定意見書中定額套項正確。21、關于“二.20、套筒接頭定額項扣除,按簽證量價計入獨立費中,此項核減23555.16元。”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鑒定意見書中定額套項正確。套筒接頭簽證價格僅為材料費,計入獨立費中,套筒接頭的人工費、機械費等按定額計取。22、關于“二.21、地、地面未貼磚部分,屋面墊層部分石墊層應套土建定額,此項核減97111.4元。”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鑒定意見書中定額套項正確。23、關于“二.22、扣除飾面石膏混合砂漿定額,抹灰內容已包括,此項核減942584.84元。”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鑒定意見書中定額套項正確。24、關于“二.23、主體回彈檢測費無繳費憑證,暫扣除,此項核減24359.89元。”答復如下:我們是根據2016.5.13《簽證單》中“9、回彈費:按照1元/㎡建筑面積或施工單位發票計取。”《鑒定意見書》按1元/㎡建筑面積計算。(詳見附件2)25、關于“二.24、對縫已單獨計取,扣除定額中壓頂磚的量,此項核減9407.67元。”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鑒定意見書中定額套項正確。壓頂磚不應扣除。26、關于“二.25、鋼板止水帶已簽價格,計入獨立費,不套定額,此項核減10024.92元。復如下:經重新核實,鋼板止水帶應計入獨立費,鑒定造價減少11951.74元;27、關于“二.26、地、地下室砼墻面未抹灰除,此項核減15649.42元。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鑒定意見書中定額工程量正確。地。地下室整面墻為砼墻部位未計算抹灰8、關于“二.27、界面劑處理暫按市場價2元/㎡計入,結算中按4元/㎡請提供相應資料,此項核減103173.38元。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鑒定意見書中界面劑價格是按雙方共同簽字認可的《鑒定工程工作底稿》載明的價格確定的。(詳見附件3)29、關于“二.28、商砼采用泵送,扣除定額中攪拌機械,此項核減95885.31元。”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采用泵送商砼的應扣除攪拌機械,鑒定造價減少19699.82元。30、關于“二.29、壓頂工程量有誤,其中4.08m³為壓頂,其余套圈梁,此項核減13269.11元。”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鑒定意見書中定額工程量及定額套項正確。31、關于“二.30、扣除電渣壓力焊接頭定額中鋼筋含量,此項核減16548.52元。”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鑒定意見書中套項正確。電渣壓力焊接頭定額中鋼筋含量不應扣除。32、關于“二.31、后澆帶保護墻不應套零星砌體,此項核減297.89元。”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鑒定意見書中套項正確。33、關于“二.32、扣除地下室施工照明費,此內容指在冷庫的暗室內施工所增加的費用。此項核減9042.41元。”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鑒定意見書中套項正確。我們是根據《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手冊(七)》P57“(4)《山東省建筑工程綜合定額》的工程照明增加費。工程施工中沒有正常自然采光,在照明設施的作用下,對暗室內作工程內容進行施工。”(詳見附件4)。34、關于“二.33、扣除滿堂腳手架定額,綜合腳手架中已包括,此項核減21017.53元。”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應扣除滿堂腳手架,鑒定造價減少21017.61元。35、關于“二.③、安裝項目:JDG管定額含量扣減,金屬軟管應套1-4-27,鍍鋅管件一批,核減10萬元(無明細)”答復如下:經重新核實,我公司鑒定意見書中JDG管定額含量不應扣減,金屬軟管套項正確。我公司《鑒定意見書》中鍍鋅管件按甲供材一筆計入,相應鍍鋅鋼管定額中管件含量均已扣減。36、關于“二.④、扣除雙方協議讓利70萬元。”答復如下:我們是根據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濰法技審字第0007號鑒定委托書鑒定目的要求“需對張年松施工的環宇五金機電大市場9號樓、20號商務樓工程造價進行鑒定”。鑒定意見書中未扣除70萬元。37、關于“二.⑤、扣除甲供材稅費20694624.6*3.48%=720172.94元。”答復如下:我們是根據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濰法技審字第0007號鑒定委托書鑒定目的要求“需對張年松施工的環宇五金機電大市場9號樓、20號商務樓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甲供材扣稅不屬于我公司鑒定范圍。匯總以上事項,修正后環宇五金機電大市場9號樓、20號商務樓工程造價為66777083.03元,大寫:陸仟陸佰柒拾柒萬柒仟零捌拾叁元零叁分(詳見附件1)。環宇公司對上述答復仍提出異議,鑒定機構又進行了答復,雙方提及的問題及答復內容均在之前的答復中涉及,內容亦與前述內容保持一致。
鑒定機構出具上述書面答復后,本院傳喚鑒定人員出庭接受了雙方當事人的質詢。各方有針對性的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提問和現場作答。鑒定機構人員就當庭提出的疑問,仍堅持原有意見。其中針對環宇公司所提出是否應當扣除飾面石膏混合砂漿定額的問題。環宇公司主張實際施工過程中并未使用石膏進行飾面。鑒定人員則稱根據雙方簽字認可的建筑做法,其中載明了用石膏砂漿找平、壓實趕光等做法,故應當計取飾面石膏定額,如果實際施工與做法不符應當屬于質量鑒定范疇,不屬于工程造價鑒定范疇。因環宇公司未在本案中就雙方簽訂的建筑做法與實際施工的情況不符提供相應證據,故依據現有證據宜暫將相應飾面石膏混合砂漿定額的問題計入工程造價,環宇公司可另行主張相應權利。鑒定機構就工程造價問題的其他鑒定意見,依據具體明確,鑒定程序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即應認定環宇五金機電大市場9號樓、20號商務樓工程造價為66777083.03元,扣除甲方供材20694624.6元后,張年松可主張的工程造價為46082458.43元(66777083.03元-20694624.6元)。張年松提交鑒定費發票六張共計568500元,主張該筆費用應由環宇公司負擔。環宇公司對上述發票的真實性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關于各方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問題。從查明的事實看,應認定張年松是使用偽造的陽升公司及陽升濰坊分公司的公章與環宇公司簽訂了相應涉案補充條款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故應認定陽升公司并未參與涉案工程,不應對涉案工程主張權利及承擔義務。涉案工程系由張年松簽訂合同并實際完成施工,相應欠款應由張年松直接向環宇公司主張。
關于工程欠款的問題。首先是涉案工程造價問題。根據相應鑒定意見,張年松可主張的工程造價為46082458.43元。在2014年11月7日的保證書中載明,環宇公司向濰坊市寒亭區建筑工程管理處繳納的安全措施費90萬元,陽升公司(張年松)保證無條件配合將上述款項返還到環宇公司財務指定賬戶,否則承擔相應責任,故本院認定涉案工程欠款中的90萬元,應在張年松配合環宇公司辦理90萬元安全措施費的返還手續后支付。在2012年11月8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根據不同的工程,雙方約定的質保期限基本為在竣工后的三年期間,約定的質保金支付條件為質保期間屆滿后14天內,故即使從2014年12月8日的竣工驗收之日起算,涉案質保金亦應全額支付給張年松。即在本案中張年松可主張的工程造價為:45182458.43元(46082458.43元-900000元)。
其次,關于已付工程款及抵扣項目問題。張年松認可環宇公司已付款的數額為3661萬元。在2011年11月18日補充條款第13條中約定,本項目招標代理費由承包人支付,由承包人支付部分可由發包人從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故涉案招標代理費36308元應在本案中予以抵扣。在2017年9月18日的協議書中,張年松自愿從工程余款中扣除70萬元作為讓利,故該70萬元讓利應在本案中抵扣。環宇公司為張年松代開工程款發票所花費的11.73萬元,應由張年松負擔,故在本案中予以抵扣。在2013年5月10日的補充條款(附件2)第四條約定,甲供材乙方施工的部分乙方收取甲方供材1.5%的材保費,根據甲方提供材料價格表進入決算,決算后甲方材料款項稅前全額扣回;在相關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手冊中,并未明確禁止雙方對于甲供材稅費負擔進行約定的內容,故依據雙方約定甲供材的稅費720172.94元(20694624.6元×3.48%),應由張年松負擔,在本案中予以抵扣。暖氣漏水賠償款3500元、下水道溢水賠償款2300元,均應由張年松負擔,在本案中予以抵扣。以上已付工程款及抵扣項目共計:38189580.94元(3661萬元+36308元+70萬元+11.73萬元+720172.94元+3500元+2300元)。綜上,應認定涉案工程欠款數額為6992877.49元(45182458.43元-38189580.94元)。
再次,關于工程欠款利息的問題。本案中合同雙方對于付款時間沒有約定,亦均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項目的具體交付時間,結合雙方間工程欠款的具體數額至相應鑒定機構意見作出之日才得以確定的事實,依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應認定自張年松起訴之日起算工程欠款利息。因合同雙方未約定具體計息標準,按照**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張年松要求環宇公司賠償違約金、現場管理人員工資等,均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關于優先權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有限受償權。本案中張年松系自然人不具有合法的承包人身份,故不能作為承包人主張涉案工程的優先受償權,對其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項,**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百四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濰坊環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張年松工程欠款6992877.49元及相應利息(以6992877.49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8年1月8日起計算至本院確定的履行期限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張年松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4047元,由原告張年松負擔140000元,由被告濰坊環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44047元;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張年松3750元,由被告濰坊環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1250元;鑒定費568500元,由原告張年松負擔438500元,由濰坊環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13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尹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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