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魯07民初479號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飲管理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號******。
執行事務合伙人:李丹,合伙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勇,山東衡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濰城區城關**蛋糕店,住所地山東省濰坊市濰城區勝利西街335號。
經營者:**,女,1989年9月2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鄄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俊峰,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莘縣,系被告之夫。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飲管理合伙企業(普通合伙)與被告濰城區城關愛尚蛋糕店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飲管理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于2021年12月2日以已與被告達成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飲管理合伙企業(普通合伙)申請撤回起訴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百四十五條第*款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飲管理合伙企業(普通合伙)撤訴。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計27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飲管理合伙企業(普通合伙)負擔。
審 判 長 祝衛華
審 判 員 蔡 霞
人民陪審員 曹鳳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杜艷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