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魯07民初588號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飲管理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外青松公路************。
負責人:李丹,執行事務合伙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勇,山東衡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諸城市愛尚蝦友記餐飲店,住所地:山東,住所地:山東省諸城市人民西路與龍源街交叉口路北西側楊春數碼綜合體**樓商鋪
經營者:孫洪志,男,1993年6月12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諸城市。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飲管理合伙企業(普通合伙)與被告諸城市愛尚蝦友記餐飲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百四十五條第*款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飲管理合伙企業(普通合伙)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計27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飲管理合伙企業(普通合伙)負擔。
審 判 長 朱奉綱
審 判 員 劉培玲
人民陪審員 曹鳳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