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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典案例

          最高法發布5起侵害英雄人物人格權典型案例

          發布日期:2016-10-20 瀏覽次數: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5個侵害英雄人物、歷史人物名譽、榮譽等人格權益的典型案例。

            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介紹,人民法院在5起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對權利主體的范圍、侵權行為方式和類型的定性、行為人主觀過錯的認定、言論主體對他人批評的容忍義務、損害后果的判斷等方面,全面準確地把握了侵害名譽權等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法律論證充分,案件的審理及裁判結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傷害公眾感情承擔較高容忍義務

            【基本案情】2013年,《炎黃春秋》雜志刊發洪振快撰寫、黃鐘任編輯的《“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以下簡稱細節)一文。該文共分“在何處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敵我雙方戰斗傷亡”“‘五壯士’是否拔了群眾的蘿卜”4部分,對“狼牙山五壯士”英雄事跡的細節問題提出質疑。

            文章發表后,2013年11月23日,梅新育在微博上發表博文:“《炎黃春秋》的這些編輯和作者是些什么心腸啊?打仗的時候都不能拔個蘿卜吃?說這些的作者和編輯屬狗娘養的是不是太客氣了?”該博文被轉發360次,被評論32次。

            2014年3月,黃鐘、洪振快以梅新育侵犯其名譽權為由訴至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梅新育停止侵權、刪除相關侵權言論、公開道歉,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

            【裁判結果】豐臺區法院一審認為,細節一文對這些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跡的不當評論和評價,都將會傷害社會公眾的民族感情,引發社會公眾的批評,甚至較具情緒化的批評。黃鐘、洪振快對該文引發的激烈批評及負面評價應當有所預見,也應當承擔較高程度的容忍義務。梅新育微博的內容并未直接指出“這樣的編輯和作者”的姓名,公眾需點擊所轉發的微博鏈接才能知曉該文的編輯和作者,此種方式限制了該條微博的影響。且公眾作出的評論并未針對黃鐘、洪振快,而是主要針對《炎黃春秋》雜志。判決駁回黃鐘、洪振快的訴訟請求。黃鐘、洪振快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中,人民法院從原告所發表文章的內容及其涉及的歷史人物、歷史事件的重大歷史意義分析,認為原告對于該文所引發的言論具有較高的容忍義務,較為準確地界定了原告對于自己言論的注意義務;從被告發表言論的主觀動機以及其言論所批評的對象、受眾從其言論中獲得信息的方式以及受眾由此對原告所作出的社會評價等方面,認定被告并未構成侵權,也指出其言論亦有不當之處,在準確、全面適用現行法的同時,貫徹了侵權法平衡行為人的行為自由與保護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英雄精神屬社會公共利益一部分

            【基本案情】葛長生、宋福寶分別訴洪振快名譽權糾紛案,由洪振快撰寫的細節一文以及其于2013年9月9日在財經網發表的《小學課本“狼牙山五壯士”有多處不實》一文所引起。

            案涉文章發表后,“狼牙山五壯士”中的葛振林之子葛長生、宋學義之子宋福寶認為,細節一文,以歷史細節考據,學術研究為幌子,以細節否定英雄,企圖達到抹黑“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和名譽的目的。據此,葛長生、宋福寶分別起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洪振快停止侵權、公開道歉、消除影響。

            【裁判結果】西城區法院一審認為,被告撰寫的細節一文涉及到兩原告的父親葛振林和宋學義,葛長生、宋福寶均有權作為本案原告就侵害葛振林、宋學義名譽、榮譽的行為提起訴訟。葛振林、宋學義均是“狼牙山五壯士”這一系列英雄人物的代表人物,這些英雄人物及其精神,已經獲得全民族的廣泛認同,是中華民族共同記憶的一部分,是中華民族精神的內核之一,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而民族的共同記憶、民族精神乃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無論是從我國的歷史看,還是從現行法上看,都已經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所以,洪振快撰寫的文章侵害的不僅僅是葛振林、宋學義的個人名譽和榮譽,并且侵害的是社會公共利益。

            盡管案涉文章無明顯侮辱性的語言,但通過強調與基本事實無關或者關聯不大的細節,引導讀者對“狼牙山五壯士”這一英雄人物群體英勇抗敵事跡和舍生取義精神產生質疑,降低了他們的英勇形象和精神價值。被告的行為方式符合以貶損、丑化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和榮譽權益的特征。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學義名譽、榮譽的行為,于判決后3日內公開發布賠禮道歉公告,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近年來社會上通過各種形式詆毀、侮辱、誹謗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形象,貶損英雄人物名譽,削弱其精神價值的現象時有發生,葛長生、宋福寶分別訴洪振快名譽權侵權糾紛兩個案件是這種現象的集中反映。兩個案件中,法院認定英雄人物的近親屬享有程序法上的原告主體資格和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并以這一英雄群體在我國當代史上發揮的作用為依據,論述其構成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法益識別準確。兩案的判決保護了英雄人物的名譽和榮譽,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

            商業策劃未盡審慎義務被判侵權

            【基本案情】被告孫杰在新浪微博通過用戶名為“作業本”的賬號發文稱:“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動不動最終食客們拒絕為半面熟買單,他們紛紛表示還是賴寧的烤肉較好。”孫杰當時已有603萬余“粉絲”,該文發布后不久就被多次轉發和評論。

            后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以該公司新浪微博賬號“加多寶活動”發博文稱:“多謝@作業本,恭喜你與燒烤齊名。作為涼茶,我們力挺你成為燒烤攤CEO……”該互動微博短時間內被大量轉發并受到廣大網友批評,引起較大反響。

            烈士邱少云之弟邱少華以孫杰的前述博文對邱少云烈士進行侮辱、丑化,加多寶公司以違背社會公德的方式貶損烈士形象,用于市場營銷的低俗行為,在社會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為由,起訴至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

            【裁判結果】大興區法院一審認為,邱少云烈士生前的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護,邱少華作為邱少云的近親屬,有權提起本案訴訟。孫杰發表的言論是對邱少云烈士的人格貶損和侮辱,屬于故意侵權行為,且該言論通過公眾網絡平臺快速傳播,已經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感情,損害了公共利益,也給邱少云烈士的親屬帶來精神傷害。加多寶公司在其策劃的商業活動中未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存有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判決孫杰、加多寶公司于判決生效后3日內公開發布賠禮道歉公告,公告須連續刊登5日;孫杰、加多寶公司連帶賠償邱少華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本案是惡意詆毀、侮辱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侵害其人格利益的典型案件。本案的特點是,先有網絡名人惡意侮辱、詆毀民族英雄,再有商業公司借助不法言論惡意炒作獲得商業推廣效果,兩者行為的結合造成了同一損害后果。本案判決結合其語境及侵權言論的傳播和輿論反應,認定侵權人的主觀惡意和損害后果;準確把握多個行為人的主觀關聯性及損害后果的同一性,認定多個侵權人之間的連帶責任等值得贊同。這一判決,維護了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合法權益,對于以侮辱、詆毀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人格為手段,惡意商業炒作獲得不法利益的侵權行為,具有鮮明的警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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