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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在重陽節到來之際,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發布典型案例,就有關分家協議、遺囑繼承、贍養費等問題進行分析,對可能遇到類似問題的老年人作出提示。 分家析產:全體通過才算數 劉某與王某系夫妻,婚后育有甲、乙、丙、丁四子女。2003年8月,劉某曾起草分家協議,劉某、王某、甲、乙、丙在協議上簽字,丁未簽字。2013年,甲、乙將劉某王某夫婦、丙和丁訴至法院要求分割上述分家協議中所涉利益。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據法律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公民共有,處分共同共有的不動產,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F丁作為利害關系人并未對該協議約定內容予以簽字確認,事后亦不予以追認,故該分家單(分家協議)應屬無效。 法官說法:根據法律規定,婚姻家庭生活中涉及的共有財產分為夫妻共有財產和家庭共有財產兩類。夫妻共有財產的權利主體為夫妻二人,在處分時,只需夫妻二人達成合議即可,可通過贈與、對財產作出實際處分的行為、遺囑等方式進行處分。家庭共有財產的權利主體為全體家庭成員,在處分時,必須經子女等全體家庭成員同意方為有效。 實踐中,處分家庭共有財產主要以分家協議的方式進行。分家協議并非法定概念,其形式、內容、格式具有多樣性。就其形式而言,實踐中其名稱、格式多種多樣,僅從形式上判斷其性質較為困難,需參照其內容;就其內容而言,涵蓋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一般包括家庭財產分配、遺產繼承、老人贍養和子女撫養等事項;就其格式要求而言,其合法有效必須經全體家庭成員參加并簽字確認。 分家協議具有重要意義,如果分家協議未違反強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規定,則產生民事法律效力:家庭財產歸屬的證明效力、對當事人的約束力、訴訟中的證據效力。如果想通過分家協議的方式處理家庭財產,首先必須對財產性質進行界定,其次要所有權利人參加并簽字確認。 立遺囑:形式要求很嚴格 李某與曹某于2005年4月26日再婚,雙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婚前育有一女李小甲(已成年)。李某于2013年11月16日死亡。2014年1月,李小甲起訴要求繼承李某與曹某婚后共建的房屋4間,并出示了李某生前的遺囑一份。該遺囑稱“在我過世后,我愿將我與曹某婚后共建的4間房屋全部給我唯一的女兒李小甲。其他人均無權繼承上述遺產”。該遺囑系打印件,結尾處有李某簽字。曹某不認可上述遺囑的真實性,同時出示了票據證明4間房屋為李某與其婚內共建,屬夫妻共同財產。李小甲不認可曹某提供的票據,但未提出任何證據予以反駁。法院審理后認為,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對于李小甲提供的遺囑,因系打印件,且李小甲未向法院提供證據證實該遺囑確系李某打印,故該遺囑不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應認定無效。遺囑無效的,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法官說法:根據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上述條文規定了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扶養協議繼承三種繼承方式,并明確如果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則優先適用。實踐中,常見的繼承方式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法定繼承直接依據繼承法規定的繼承人的范圍及順序依法分割遺產,其依據較為明確,適用較為簡單。但遺囑繼承中,遺囑形式多樣,對遺囑的認定是實踐中的一個難題。 繼承法第17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在遺囑繼承中,公證遺囑的形式較為規范,其認定也較為簡單。自書遺囑在實踐中主要集中于對遺囑本身形式的審查,特別是遺囑是否為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示,遺囑有無偽造、被篡改的情形。而代書遺囑,則需要進行多方面的審查:除了形式上的要求,繼承法對代書遺囑見證人的身份還作了特殊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在代書遺囑中,由繼承人及利害關系人見證并不鮮見,從而導致代書遺囑因形式不合法而無效。 主張贍養費:不能漫天要價 張某與李某系夫妻,婚后育有張小甲、張小乙、張小丙(均已成年)三個子女。2013年5月9日,張某將三個子女訴至法院,要求三人每人每月給付其夫婦倆贍養費1000元。張某訴稱,其本人體弱多病,李某自2011年以來患上半身不遂,生活不能自理。夫婦二人每月用于生活及醫療的費用有3000多元,難以負擔。張小甲、張小乙、張小丙三人在此期間從未給付過二人贍養費用。三人均辯稱自己工作收入微薄,父母有穩定的收入,難以負擔每人每月1000元的贍養費用。法院審理后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結合本案張某李某夫婦的收入支出情況和張小甲、張小乙、張小丙的收入情況,最終確定三人每人每月需給付張某夫婦贍養費500元。 法官說法: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因此,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子女應當自覺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否則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子女對于父母的贍養應當是全方位的,不僅應當體現在物質生活保障上,還應當體現在精神慰藉上。 老年朋友要切實增強維權意識,對于子女借口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情況,應當及時尋求救濟,可就近選擇到村委會、居委會反映問題,要求主持調解,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訴。同時,老年朋友要理性合法維護權益。如在主張贍養費時,不能因為帶有情緒而提出明顯過高的費用,這種主張非但得不到法院支持,反而會惡化與子女之間的關系;或老人明顯與多位子女中的一位或兩位關系親近,只要求其他子女支付贍養費,也不利于雙方間關系的改善。 |